中國證監會安徽證監局近日公布的“關于對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”顯示,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:“國元證券”,000728.SZ)在產品營銷、信息系統管理方面存在未履行必要合規審查程序的情況。
上述情況違反了《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》第三條的規定。依據《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,安徽證監局決定對國元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,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。
根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,截至三季度末,國元證券持股比例超過5%的股東及其持股比例分別為:安徽國元金融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持股比例為21.43%,安徽國元信托有限責任公司持股比例為13.54%,建安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6.03%。
《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》第三條規定: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合規管理應當覆蓋所有業務,各部門、各分支機構、各層級子公司和全體工作人員,貫穿決策、執行、監督、反饋等各個環節。
《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》第三十二條規定: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,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、責令定期報告、責令改正、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;對直接負責的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,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、責令參加培訓、責令改正、監管談話、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。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公司出現治理結構不健全、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,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》第二十四條、《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》第七十條采取行政監管措施。
以下為原文:
關于對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
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:
經查,你公司在產品營銷、信息系統管理方面存在未履行必要合規審查程序的情況。
上述情況違反了《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》第三條的規定。依據《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,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,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。你公司應按照監管規定要求,進一步完善內部管控,切實做到合規管理的全覆蓋。
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,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復議與訴訟期間,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。
安徽證監局
2019年12月13日
關鍵詞: 國元證券違規吃警示函